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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田間試驗機構對於試驗場之管理及試驗之執行,應指定具備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之專人負責。
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如下:
一、試驗場之負責人及試驗之執行人員,應為農林業或生命科學等相關學系畢業,具植物基因轉殖試驗或農林業實際工作經驗者。
二、試驗場之管理人員,應為農林業相關學科畢業,具實際栽培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密閉溫室或半密閉溫室之管理,其人員需具備溫室管理經驗,並應配置機電等專業相關領域之技術員或與相關廠商簽有修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