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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
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