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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肥料經查驗結果,如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如有異議,得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主管機關經斟酌全部陳述意見與查驗事實及證據後,將處分決定及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