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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品種權人拋棄品種權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被拋棄品種權之植物種類及品種名稱。
二、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三、拋棄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拋棄人簽名或蓋章。
五、拋棄該品種權之起始日期。
六、有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者,應附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