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標示不明、標示不全、標示不實或未標示。
二、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之檢查。
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