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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後需繼續營業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登記證申請換發。屆期未辦理或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登記證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