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場技術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等或普通考試農業類科及格者。
三、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者。
四、具有農業實地工作經一年以上,經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證明者,並曾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相關農業訓練累計達四週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