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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
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
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
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