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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登記之農場應於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證影本,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換證。未辦理換證者,原登記證作廢。
登記證之有效期限,依其經營種類及土地權屬狀況予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