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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發給登記證。
發證機關應於發證時,副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農場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