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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於評鑑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認證評鑑之下列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以供查核:
一、驗證機構申請認證資料。
二、評鑑報告。
三、認證審查及決定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