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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營運困難,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內拍賣、批發或相關交易場所之運作連續中斷達七日。
二、農產品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低於近三年同期之拍賣、交易或產地均價。
三、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量低於近三年同期之交易量。
四、漁船出海作業航次或日數低於近一年同期之航次或日數。
五、休閒農場近一個月之營業額低於前一年同期營業額百分之十五以上。
六、農產品外銷量或值低於前一年同期之外銷量或值。
七、其他經本會認定之情形。
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同期及第七款之認定,由本會依產業特性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敘明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本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