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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經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驗證機構應以書面終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書:
一、未持續符合該類驗證基準,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廣告內容與該類驗證內涵不一致而情節重大者。
四、有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定終止驗證之事由。
前項農產品經營業者對驗證機構所為終止驗證通過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原驗證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原驗證機構應以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驗證機構就申訴所為之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書面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佐證資料,向該驗證機構之認證機構提出再申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