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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其危險負擔不因接管而移轉於接管人。
民間機構因履行原投資契約或標的設施受強制接管前所發生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民間機構負責處理。
民間機構應於接管起始日起三十日內,將受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內所使用之機器、設備、軟硬體系統等財物資料,以及人事資料、財務報表及其他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製作清單,提供接管人強制接管查核之用。但必要時,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清單,並報主辦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