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辦機關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為接管人,或委任其所屬行政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公法人、團體為接管人。
除前項自任為接管人外,主辦機關與接管人之權利義務,得由雙方另訂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