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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舍興建圍牆以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為限。
地下層每層興建面積不得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其面積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
算。但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機電設備空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者,得扣除之。
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農舍之放流水應排入排水溝渠,如排入灌溉專用渠道者,應經管理機關同
意;如排入私有水體者,應檢具所有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