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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個別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申請規模不得小於八百二十六平方公尺 (
二百五十坪) ,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之百分之十,總樓地
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其簷
高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
尺。但重建戶得以原拆除面積為核准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