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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起造人如有下列情事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撤銷其建築許
可:
一、提出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料不實者。
二、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重複申請興建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