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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