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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