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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基金之目的。
二、基金之性質。
三、設置之期限。
四、管理之組織。
五、基金之來源。
六、基金之操作方式。
七、基金之用途。
八、年度餘絀之處理。
九、財務收支處理程序。
十、預、決算處理程序。
十一、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