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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為穩定主管機關所指定農產品之價格,以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方式,使維持於合理範圍內而設立之基金。
主管機關未指定之農產品,業者或有關機關得視需要請求之。
第一項價差操作,指當該農產品之價格高於平準價格時,抽取價差存入基金;低於平準價格時,由基金撥款補貼價差。實物操作,指當該農產品價格高於平準價格時,予以拋售;低於平準價格時,利用基金收購或倉儲,以穩定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