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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車輛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行車、運轉與列車編組車輛調配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機車與客貨車車輛各級定期檢修、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三、車輛維護、電訊維護與列車駕駛之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管制。
四、動力車、客貨車、配組件與相關設備採購、通訊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
五、鐵路平交道與相關號誌系統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蒸汽機車之保存、維護及動態運轉管理。
七、各式車輛檢查、維修與駕駛操作之標準作業程序及規章制定、執行及管制。
八、動力車、客貨車及配組件等重大故障之研究改善。
九、其他有關車輛養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