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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鐵路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路線(含橋梁、隧道)檢查與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路線災害修復工程、邊坡治理、建築工程與相關場站設施維護及新建改善。
三、路線檢查、養護之標準作業程序制(修)定、執行及管制。
四、路線養護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執行。
五、行車安全工作與路線巡查之執行及管制。
六、鐵路沿線林木巡查與環境綠美化之執行及管制。
七、鐵路維護機具、材料之研發、製作、檢查及廢料收回業務。
八、路線隔離封鎖與列車慢行之提報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鐵路維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