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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資產等相關保存業務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歷史建築之研究調查、保存再利用、場域整合活化、維護及景觀協調。
三、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基礎調查研究與修復計畫之提報、文物蒐集、執行及管制。
四、阿里山林業鐵路博物館之規劃、建置、經營管理;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文化之推廣、宣傳及教育活動執行。
五、開發結合鐵路沿線生態、觀光、文化複合場域、聚落市集、友善農業之文化生態旅遊軸帶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六、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形象塑造、行銷及姊妹鐵路國際合作交流。
七、阿里山林業文化及鐵路世界文化遺產推動工作。
八、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文化文創、附屬事業之規劃、建置、行銷及管理。
九、運價建議、分析及業務督考、促銷計畫研擬。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