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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糧食儲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稻米保價收購、違規公糧繳交之處理、雜糧保價收購、農戶耕地資料建檔、水旱田輪作、休耕資料建檔事項。
二、補助農民繳售公糧稻穀隨糧包袋費用計畫之執行。
三、糧食倉儲、公糧委託業務、公糧收儲計畫之執行。
四、公糧庫存查核、公糧倉儲蟲害防治與災害處理之執行。
五、公糧倉庫與倉儲設備興修建計畫執行。
六、穀物倉儲自動化與乾燥中心設置協助與執行。
七、公糧供銷、加工、副產品處理、進口公糧業務之執行。
八、公糧運輸業務、公糧包袋資材供需計畫之執行。
九、緊急時期糧食供應計畫之執行。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