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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辦事處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辦事處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辦事處業務之督導、推動及執行。
二、辦事處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督導。
三、辦事處重要文稿及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辦事處業務之聯繫、溝通及協調。
五、辦事處所屬員工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辦事處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