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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課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三、業務計劃、重要文稿及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課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