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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動物檢疫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檢疫行政科:
(一)輸出入動物與其產品檢疫品目及檢疫條件之擬訂。
(二)國外動物疫區之宣告及解除之擬訂。
(三)輸出入動物與其產品檢疫處理技術及認證業務之處理。
(四)動物檢疫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輸出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違規、申訴案件及糾紛之處理。
(六)輸出入檢疫物檢疫證明書、標識、檢疫卡之制訂、查核、管理及督導。
(七)動物檢疫人員之訓練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動物檢疫行政事項。
二、動物檢疫技術科:
(一)動物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及其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三)動物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四)動物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五)動物檢疫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動物檢疫人員之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動物檢疫技術事項。
三、動物產品檢疫科:
(一)輸出入肉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輸出入肉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三)動物產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及檢疫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五)輸出入肉品衛生檢查制度審查、查證及推薦業務。
(六)動物產品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七)動物產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動物產品檢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