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事務科:
(一)本局營繕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及管理。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之管理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安全與保全系統之監督及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款項、票據與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及移轉。
(七)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
(八)薪津發放及規費收繳。
(九)各類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及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十)公款結匯及代扣款事項彙辦。
(十一)立法院與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主管事項。
二、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圖書雜誌與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事項。
(四)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五)文書處理系統軟硬體設備維護事項。
(六)公文稽催及管制。
三、法制科:
(一)對於本局業務及管理事項法律意見之提供。
(二)對於其他機關洽會涉及法規案件意見之提供。
(三)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議事項。
(四)本局動植物防疫檢疫與畜禽屠宰管理法規之釋疑、整理及編印。
(五)本局訴訟案件之協辦。
(六)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及畜禽屠宰管理訴願案件答辯之協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