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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任免科: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考試任用計畫之擬辦。
(四)約聘僱計畫及人員進用之擬辦。
(五)職員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人事規章之擬訂。
(七)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八)本會暨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等案件之擬辦。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
二、考核科:
(一)職員服務、差假、勤惰之擬辦。
(二)職員考績、獎懲、保障之擬辦。
(三)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
(四)職員出入境之擬辦。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出國計畫之擬辦。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人事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辦。
(七)職員待遇、福利、各項生活津貼之擬辦。
(八)職員公保、健保之擬辦。
(九)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集會、文康活動、輔購住宅之擬辦。
(十一)本會及所屬機關志工案件之擬辦。
(十二)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十三)其他有關考核、訓練進修、待遇、退休、福利業務之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