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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關係科:
(一)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
(二)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議事資訊與建言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關係文書之擬復及查核。
(四)農業法案及預算案立法程序之協調。
(五)立法院總質詢資料彙編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國會聯絡事項。
(七)本會新聞之發布及聯絡。
(八)媒體與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九)農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十)農業資料照片、幻燈片之蒐集、拍攝及建檔運用。
二、研究考核科:
(一)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二)監察院糾正、調查案件之列管追蹤。
(三)本會委員會議、主管會報等重要會議之議事事項及會議決定、決議事項之列管追蹤。
(四)本會各項災害防救業務之彙整及列管追蹤。
(五)本會工程查核小組運作事項。
(六)本會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業務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七)本會自行研究發展計畫之彙整及管考。
(八)本會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及評核。
(九)本會公文稽催及管制。
(十)本會公報及中文年報之編輯及發行。
(十一)本會每月重要措施辦理情形之彙陳及成果彙編。
(十二)有關農業圖書相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研考事項。
三、事務科:
(一)營繕工程、物品器材、圖書文具與報表之採購、印製、分發及保管。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車庫之管理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安全維護及警衛勤務執行之監督。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四、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維護事項。
(四)公文檔案影像掃描及資料儲存事項。
(五)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五、出納科:
(一)款項、票據與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及保管。
(二)經費收繳及收支款項報表之編製。
(三)員工薪津及各項所得之發放。
(四)公款結匯及代扣款項彙辦。
(五)各類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及扣繳憑單填發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