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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保育治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山防災、野溪治理、邊坡穩定、土石流防治與崩塌地處理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二、山坡地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災害緊急處理之協調、聯繫及執行。
三、山坡地保育利用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四、山坡地保育、植生綠化、安全排水之調查、規劃及執行。
五、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異議複查與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宣導、協調及聯繫。
六、水土保持與農村營造人力培育之教育、宣導、推廣及聯繫。
七、農村風貌、農村綠美化與農村實質建設工程之勘查、規劃及執行。
八、土石流防災整備與應變相關業務之協調及執行。
九、工程品質稽查、進度控管、資訊管理及資通安全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