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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保健衛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
二、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
三、動物疾病、疫學病理與病性鑑定技術等研究、獸醫技術輔導、學術文獻之編輯及獸醫講習等事項。
四、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生物藥品製造技術之指導、協助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