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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所設下列分所及各種畜繁殖場:
一、恆春分所。
二、新竹分所。
三、宜蘭分所。
四、彰化種畜繁殖場。
五、高雄種畜繁殖場。
六、台東種畜繁殖場。
七、花蓮種畜繁殖場。
各分所得視業務需要,置分所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課長、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計主任(會計員)、佐理員、人事管理員。
各種畜繁殖場置場長、系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課員、技佐、書記、會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