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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所得設下列研究中心:
一、淡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二、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
三、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
四、東港生技研究中心。
五、遠洋資源研究中心。
六、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七、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
前項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