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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二目營運活動表及綜合損益表,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運收入:指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
(一)長照收入:指因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認列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其項目之分類如下:
1.機構住宿式服務收入。
2.居家式服務收入。
3.社區服務收入。
4.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收入。
5.其他照顧服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含營運性質之捐補助收入及其他營運收入。
二、營運成本:本期內因移轉商品或服務予客戶所應負擔之成本。
三、營運費用: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負擔之費用;成本及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費用。
四、非營運收益及費損:指非因經常性營運活動所獲得之收益及費損,包括非屬營運性質之捐贈收入(受限及未受限)、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股利收入、利息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投資損益、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
五、所得稅費用:其所得稅之計算、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六、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期之結餘或虧損。
七、本期其他綜合損益:本期變動之淨值其他項目。
八、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淨利(或淨損)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合計數。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各項成本及費用,應以功能別為分類基礎,並揭露性質別之額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