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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淨值,其會計項目分類與其帳項內容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永久受限淨值:指法令或捐贈人所加永久性限制之淨值。
二、暫時受限淨值:指法令或捐贈人所加暫時性限制之淨值。
三、未受限淨值:指未受捐贈人所加限制之淨值,包括指定用途淨值及累積結餘(虧損)等;其項目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指定用途淨值:指自未受限淨值中,經法令或董事會同意提撥為指定特定用途淨值,支應未來計畫、投資、或有事項、擴充資產等。指定用途淨值,應俟董事會決議後,始可列帳。
(二)累積結餘(虧損):指未受限淨值截至本期止,未經指定用途之結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等。
四、淨值其他項目:指造成淨值增減之其他項目。
財務報表應就下列情形於附註中揭露:
一、受限淨值之受限原因、種類及金額,以及解除限制時間等。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所提撥之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等項目之期初提撥餘額、當期提撥金額、本期實際支用金額、期末限制解除轉出金額及期末提撥餘額。
三、依法令或董事會因特殊目的就未受限淨值中提撥之金額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