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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自許可合併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將其全部財產移轉至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合併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