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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者,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一、原長照有關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或開業執照影本。
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登記為長照機構法人之許可函影本。
三、長照有關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出具之原使用土地範圍之證明文件。
四、移轉後繼續作為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承諾書。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