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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核定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興辦長照服務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準用第四條及前條規定程序辦理;租賃期限屆滿申請續租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