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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影本、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現況清冊。
二、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不動產管理機關出具得辦理出租之文件;非都市土地者,免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租用不動產興辦長照服務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法人實績及執行力:法人長照服務實際績效及執行能力之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長照服務規劃及需求評估:辦理長照服務之規劃、需求評估、業務規模及服務項目。
(三)租用不動產之適性評估:租用不動產範圍、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便利性及租金來源。
(四)公益回饋及措施:社會公益之具體回饋策略及措施。
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