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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條調查結果,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分長照服務網區,均衡各項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長照服務網區地域範圍,限制資源過剩區長照機構之設立或擴充。
第一項長照服務網區及前項資源過剩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