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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統計資訊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署提供之統計資訊,應依下列資料類別收取規費:
一、調查原始數據:依案計費,每單一調查案收新臺幣一千元;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通報或其他相關資料:按年計費,每一年度新臺幣七百元,不足一年者以一年計;串檔或需其他特殊資料處理者,依案加收資料處理費用新臺幣七百元。
前項串檔係指運用適當之資料處理方法,進行跨檔案間資料之合併、查錄、比對、更新或其他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政府機關執行本署相關業務所需。
(二)本署委辦、委託或補助計畫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