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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7 條
吸菸室之入口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本場所除吸菸室外,禁止吸菸。
二、吸菸有害健康之警語與戒菸相關資訊。
三、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進入。
四、第九條所定檢查合格之證明(附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標示之文字,其字體長寬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圖表附件:
附表室內吸菸室設置檢查合格表.PDF
附表室內吸菸室設置檢查合格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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