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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6 條
吸菸室之獨立空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專用連接至室外空間之進氣與排氣管線,且與任何其他室內空間、
空調或通風系統之設備不相通連。
二、室內壓力相對於外部氣壓需為負壓,且達○.八一六毫米水柱(八
Pascal)以上。
三、室內通風量,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
且每小時需提供該室內吸菸室體積十倍以上之新鮮空氣。
四、室內排煙口,應距離該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之出入口或任何依法不得
吸菸之區域五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