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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5 條
吸菸室之獨立隔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屋頂(或天花板)、地板及四壁(水泥牆面、隔板或其他建材)與
其他室內空間區隔。
二、用於隔間之材料需為不透氣、防火之建材,且不得有鏤空致菸煙逸出
之設計,並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三、人員出入口須為平行移動式設計且能自動封閉,除人員出入時外,不
得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