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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品尼古丁焦油含量檢測及容器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健康警示,應標示於容器最大外表面接近開口之位置。
容器標示同一組別之健康警示時,應分別採取不同之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