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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構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填報捐贈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未完成捐贈、返還、銷毀、轉贈或轉移通報表(附表四):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列管之捐贈人,無法完成捐贈者。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但書規定,返還捐贈人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者。
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為銷毀者。
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轉贈及轉移,應由轉出機構將個案之附表一至附表三、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之書面同意書及主管機關回復等有關資料影本移由轉入機構保存,並由轉入機構於附表四簽章確認。
前項轉出機構應於轉贈或轉移完成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附表四向主管機關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