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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之資料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列管:
一、該捐贈人未完成實際捐贈程序,且經通報主管機關者。
二、該捐贈人之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全數銷毀,並通報主管機關者。
三、該捐贈人生殖細胞或以捐贈之生殖細胞形成之胚胎已使用而未有活產,且施術後已無儲存,並通報主管機關者。